数据要素产业
澳大利亚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 DABUS 被认定为专利发明人!
作者 | 陈彩娴
不久前,人工智能系统的专利申请权有了最新动态:
上周五,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了一个裁决,判定人工智能(AI)可以跟人类一样被认定为发明家!
而在澳大利亚法院颁布这项裁决的前几天,南非成为第一个授予人工智能专利权的国家,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 DABUS 是一个“发明者”。
这是一项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因为这是人工智能系统首次在法律上被承认可以作为专利申请的发明者。此前,法律一直默认:只有人类才可以成为发明家。
DABUS 是一个由美国企业 Imagination Engines 的创始人 Stephen Thaler 所开发出的人工智能系统,一共发明了两项新技术,分别是分形食品容器,与能够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灯。
图注:DABUS 所发明的分形食品容器,其形状有利于堆叠与被机械手臂操作
图注:通过特定的模式模仿人类神经活动、从而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灯
因为这两件发明都是 DABUS “自己的创意”,所以 Stephen Thaler 认为 DABUS 应该被认定为发明者,而他本人则获得这两项技术的专利权。
然而,当 Stephen Thaler 在去年向欧盟及十几个国家的法院提出,要将 DABUS 列为专利的发明人时,他们遭到了一致拒绝,从而在全球掀起了一场浩大的争论与法庭大战。
但 Stephen Thaler 与他的法律团队没有气馁,而是一直在努力,希望 DABUS 能够得到一个它应有的身份,即“发明家”。
如今,他们的诉求终于在南非与澳大利亚得到了肯定,Stephen Thaler 及其团队都感到非常高兴!
不过,据 ABC News 报道,Stephen Thaler 表示,对他来说,这从来不是一场官司,而更像是一场“哲学战争”,让人类相信 DABUS 是一个具有令人信服的认知、创造力、感觉和意识的模型,可以像一个有意识的人脑一样“走路”和“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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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
负责 DABUS 案件的英国律师 Ryan Abbott(同时著有《The Reasonable Rob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Law》一书)谈道,当他发现法律采用“双重标准”评估人工智能的行为与人类的行为时,他就想为人工智能辩护:
“比方说,如果一家制药公司用 AI 系统开发出一种新的药物,他们就无法获得专利;但如果是一个人开发了一种新的药物,就可以获得专利。”
DABUS 的全称是“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设备),本质上是一个经过编程来独立进行发明的计算机系统。
从技术上来讲,它是一“群”断开的神经网络,可以不断地产生“思维过程”与“记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思维与记忆会独立产生新的创造性输出。
自“诞生”以来,DABUS 已独立发明了一个分形食品容器与一个能够引起注意力的警示灯。从2018年10月开始,Stephen Thaler便将这两项技术的专利发明人列为 DABUS,将申请提交到了十几个国家与欧盟。
DABUS 的申请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法庭引起了长达数月的审议。当时,这个法案打到英国最高法院,但被驳回,与美国、欧盟法院的结果相同:由于上述申请的发明人是人工智能,或被要求变更发明人,或被拒绝。
尽管 Stephen Thaler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但USPTO 最终还是决定:确认专利申请不能以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
在这番浪潮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法官 Johnathan Beach 是第一个裁定“发明者…可以是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的人。
对于这项裁决,Ryan Abbott 等人十分高兴,并表示:“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也是确保澳大利亚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社会效益、并促进创新的重要进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裁决是一个行政决定,不涉及司法考量。但负责该案的另一个律所合伙人 Richard Hamer 认为,随着国际司法管辖区继续审议这个问题,这份长达 41 页的综合判决书肯定会引领风潮。
Richard Hamer 还提到:“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已经被人工智能独立发明所替代。这些发明能够获得专利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在未来将成为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创新…并鼓励发明在专利说明书中发布。”
不过,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局表示,专利委员目前只是正在考虑这一决定,现阶段还不会进一步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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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价
Stephen Thaler 的法律团队表示,他们的目的是测试专利体系的边界,并推动专利制度的改革。
图注:Stephen Thaler
Ryan Abbott 认为,目前的专利制度并不是一项完善的体系,因为随着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从鼓励人类发明事物到鼓励人工智能发明事物,因为“在某些领域,比如当需要大量数据、或使用非常广泛的计算资源时,人工智能可能比人类更有发明事物的优势”。
客观来看,目前的专利制度主要是面向人类发明者,这阻碍了许多人工智能发明的专利注册,也增加了对 AI 投入的不确定性。
以西门子为例:2019年,西门子用人工智能开发了一个新的汽车悬架系统,但在申请专利时被驳回,原因是这个系统是 AI 发明的。而人类工程师又无法把自己列为发明者,因为他们不能证明自己在发明的过程中进行了投入,而在美国,如果在申请专利时填了错误的发明者,是要受到处罚的。
所以,他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推动专利制度的改革,从而充分鼓励人们开发能够促进社会创新的人工智能。
此外,ABC News 的记者 Alexandra Jones 提出一个有趣的观点:将人工智能列入专利的发明者,也许有利于促进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问责制。因为专利一旦被接受与注册,就会在公开的登记册上公布,所有人都可以查询到有关发明的详细信息。
尽管 DABUS 的两项发明如今看起来很有用,但随着自主发明技术变得越来越普遍,AI 肯定有可能开发出不太有益或可能有害的技术。为此,评论员建议专利局制定通用的指导方针来管理人工智能及其创造的任何发明。
Ryan Abbott 强烈否认人工发明者或创造者会引起对法人身份的讨论,或在法律上将机器与人类同等而论。同样地,在裁决书中,澳大利亚法官 Johnathan Beach 表示,在讨论人工智能时,他会“将意识、感知或个人的看法先放在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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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归根到底,DABUS 案件的核心是如何监管现有的、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
大多数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机器学习,这意味着 AI 系统实际上是由团队训练的,然后系统从人类所提供的数据中学习。由于人工智能系统不断积累“知识”,不会像人类一样忘记事情,所以 AI 的学习潜力是非常大的。
当 AI 在发展,AI 的产品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2018年,在佳士得拍卖会上,一幅由人工智能系统所生成的艺术品便以超过 60 万美元的价格被出售。但是,根据现行法律,AI 所生成的艺术作品并不受版权保护,现有的版权只保护人类原创的艺术品。
那么,人工智能机器人被列为专利发明人,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大家怎么看?
参考链接:
1. https://www.abc.net.au/news/2021-08-01/historic-decision-allows-ai-to-be-recognised-as-an-inventor/100339264?utm_campaign=news-article-share-2-control&utm_content=twitter&utm_medium=content_shared&utm_source=abc_news_web
2. https://www.infopatent.com.cn/news-detail-tonglijunchengzhinengjiqir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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